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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房十余載 狀告“賴房人”獲支持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11: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平安龍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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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龍江網訊 借房本身是好意,要房遇到賴房人,想據為己有拒絕歸還。近日,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此起案件,判決被告人徐家人十日內將房屋予以返還。

  案件還要追溯到10年前,李方、徐老是大慶市讓胡路區某村村民。2000年李方在承包魚池的過程中結識了徐老及其家人,徐老的外孫女還認了李方的愛人為乾媽,兩家關係相處得很好。因為徐老年事已高,且無住房,其家人同李方商量請求把李方其中的一間房屋租給徐老居住,租金好商量,李方沒多猶豫就同意了。可這一住就是十年,徐老去世以後,李方決定收回房屋,卻遇到了麻煩。徐老的家人稱,徐老活著的時候已經花了1500元將房屋買了下來,沒有理由再還回去。徐老的老伴還拿出了一張收條,證明當時已經交納了房款。李方對徐方家人的説法感到莫名其妙,他接過收條,看到上面的簽字是由其愛人所簽,便問其愛人是否有此事,其愛人更是摸不到頭腦,表示簽字並不是由其本人所簽。

  一方好心借房認為對方私自偽造證據,另一方卻堅稱房屋已經被賣下,雙方因房屋問題鬧得僵持不下,問題始終無法得到解決。李方認為當初一片好心,怎料卻換來如此結果,無奈之下,將徐老的家人告上法庭。

  3月26日,此案在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公開進行了審理。庭審中查明,收條上的簽字係由徐老外孫女的簽字,徐的家人稱雙方達成的是口頭協議,收條是其外孫女代李方愛人簽的,因為外孫女曾認李方愛人為乾媽,但李方予以否認,認為徐家人始終在説謊。法院認為,公民合法的財産權受法律保護,非法佔有他人財産的,依法應予返還,徐家人出示的收條簽字人並不是李方或其家人所簽,不能證實買房的事實存在,因為認為徐家人對爭議房屋的佔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徐家拒絕搬出住房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其合法財産的所有權。結合上述情況,故法院判決支持原告李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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