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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團伊寧墾區檢察院追訴一傳銷犯罪嫌疑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0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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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伊寧4月18日電(趙亮)4月16日,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農四師伊寧墾區人民法院對伊寧墾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20000元人民幣。

  據悉,被告人張某是伊寧墾區檢察院2009年辦理被告人劉某、楊某(已判刑)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中追訴的犯罪嫌疑人。

  經審查,伊寧墾區檢察院認定:2008年12月,傳銷組織“MDG國際科技集團公司”會員劉某來新疆從事“麥酷手機軟體”的傳銷活動,並經其上線介紹認識了張某、楊某。三人商議後於2009年春節前到新疆兵團農四師七十一團組建了“麥酷下載體驗中心”,以推銷“麥酷手機軟體”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330元至6600元不等的麥酷號,獲得加入該傳銷組織的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至2009年5月8日該組織被查獲時,劉某、楊某與張某在七十一團和新源縣共發展五個層級35名會員,獲利10余萬元,嚴重擾亂了當地市場經濟秩序。

  伊寧墾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張某為該傳銷組織七十一團設立的“麥酷下載體驗中心”的法人,又在七十一團發展了大量的下線,與劉某、楊某一同在七十一團組織實施了“麥酷手機軟體”的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未將張某移送審查起訴,伊寧墾區檢察院遂向農四師公安局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後張某一直在逃,2011年11月22日,張某在江蘇省徐州市火車站被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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