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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瑪依區法院發出首批“禁止令”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2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亞心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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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心網訊(記者廖冬雲 通訊員祖麗亞報道)近日,克拉瑪依區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林濤(化名)和吳敏(化名)兩年和三年有期徒刑,均緩刑二年,且禁止被告人在緩刑期內與販毒及吸毒人員接觸。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後,克拉瑪依區法院發出的首批“禁止令”。

  “禁止令”是對緩刑制度適用的一種完善,是為了讓被告人與犯罪相關活動徹底隔斷,杜絕再次犯罪,法院在對被告人判處緩刑的同時,向其發出“禁止令”: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犯罪分子從事容易誘發其再次違法犯罪的特定活動。若違反,被告人將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禁止令”在很大程度上是對犯罪分子心理的一種干預,即使不能保證每次違反“禁止令”的行為都能被監督,但在犯罪分子心理上是一種震懾,這對矯正犯罪行為有較大幫助。

  克拉瑪依區法院法官認為,“禁止令”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築起了一道“隔離墻”,更有利於犯罪分子順利度過考驗期和執行期,有利於進一步推動社區矯正工作的深入開展。

  克拉瑪依區法院發出的“禁制令”,可以真正使管制、緩刑起到刑罰的教育、懲罰作用,使管制、緩刑不再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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