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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經適房滿5年可租售 需按差價80%繳納土地收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1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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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年後方可上市,産權人應按交易評估價格的1%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2007年12月18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後方可上市,産權人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南都訊 記者張艷芬昨日,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廣州市住房保障辦聯合發佈《廣州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規定》(下文簡稱《規定》),目的是“為規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行為,加強有關收益分配的管理”。

  《規定》明確,2007年12月18日及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後方可上市,産權人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規定》自今年五一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規定》稱,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年後方可上市,産權人應按交易評估價格的1%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後方可上市,産權人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規定》指出,個人上市已購公有住房取得的價款,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具體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一)原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的,扣除原購房款以及有關稅費後的增值額(即所得收益,下同),80%歸個人所有,20%交回原産權單位。

  (二)原以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的,扣除按規定應繳納的有關稅費後的增值額全部歸個人所有。

  (三)未分攤共有建築面積的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交換、贈與時,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規定〉的決定》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四)個人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贈與慈善機構或用於公益事業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優惠措施執行。

  此外,《規定》明確,規定所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是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依法出售、交換、出租的行為。且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抵押、贈與,納入上市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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