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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闖黃燈者不“委屈”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2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聲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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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舒江榮駕車闖黃燈遭到交管部門處罰,為此引發了一場“闖黃燈是否違法”的爭論。日前,舒江榮狀告交管部門處罰無據一案有了終審結果,闖黃燈被法院認定確屬違法行為。

  黃燈作為一種過渡信號燈,能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駕駛員信號即將變換,目的是清空已經進入路口的車輛。之所以有一些司機在綠燈閃動、黃燈亮前加速“衝關”,只因《道交法》中的條文“只要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就可以繼續通行”的規定。而且,依照此規定,即便按照“謹慎規範”的理解:“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但並不能判斷其是否在黃燈亮時沒有“越過停止線”。舒江榮闖黃燈之所以被法院認定確屬違法行為,在我看來,很可能的原因是,其闖黃燈存在“主觀故意”。但因在有關法規中,並不能找到依據和標準,故而,認定違法事實有些牽強,難以讓人“心服口服”,其狀告交管部門處罰無據就有些讓人同情,其敗訴就有些“委屈”。

  但是闖黃燈的危害卻不能無視,每年因闖黃燈導致的事故並不鮮見。所以,要從根本上防止駕駛員闖黃燈現象,就需要及時研究制定闖黃燈的處罰依據和處罰規定,對闖黃燈者處罰合法化。

  闖黃燈行為性質認定和執法標準的問題引起公安部的重視,十分及時,但在研究制定執法標準之時,需要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其中,最需考慮的,是如何尋找到適合的、能被普遍接受的明確和細化的“規則”。這規則要讓被處罰人“心服口服”,關鍵要看其是否是無意還是“主觀故意”。比如,在速度及行使方式不變的情況下,如果超越黃線時的速度超過“規定”,並且非“勻速行使”,則可看做“故意”,如此處罰才有理有據。另外,闖黃燈畢竟不是闖紅燈,所以“處罰還要輕重有別”。比如,在扣分罰款等,程度應略低於闖紅燈行為,而且以教育説服為主。否則,魯莽執法,就與取消黃燈無異了。

  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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