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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網購叫我跑深圳去維權 法院裁定"霸王條款"無效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2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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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4月17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不少網購者在糾紛産生後才發現,根據網站的協議,想要維權就必須遠赴電商公司註冊地才能實現。如此高昂的維權成本,令消費者在維權還是“棄權”的選擇中陷入兩難。近日,上海一中院審理一起網絡購物糾紛作出裁定:在哪兒購物,就可以在哪兒訴訟。

  2011年9月6日,上海市民陳先生在走秀網上看到名牌手錶一折起的廣告,便連續下了幾份訂單購買歐米伽等幾款手錶,並當即支付了貨款。兩天后,陳先生接到走秀網客服短信,被告知其訂購的貨品沒有現貨,要到9月19日才能發貨。此後,陳先生遲遲沒有等到自己訂購的手錶,卻在9月28日再次收到走秀網的客服短信,告知商品缺貨,訂單被取消,貨款25089元已返還到陳先生走秀網的賬戶內。

  陳先生向居住地所在的區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經營管理走秀網的深圳走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繼續履行買賣合同。一審法院受理此案後,走秀網絡公司提出管轄異議,稱陳先生註冊成為走秀網會員,應視為已同意接受走秀網用戶協議中有關爭議管轄的條款。一審法院裁定將案件移送至走秀網絡公司所在的深圳市某區法院。陳先生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一中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和走秀網簽訂的用戶協議是一種格式合同。該用戶協議中雖註明“有關爭議,應提交深圳走秀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條款,但該網站沒有以合理方式提請用戶注意協議管轄條款;而且該協議管轄條款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嚴重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的訴訟負擔,故該網站協議管轄條款無效。應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鋻於本案中陳先生的收貨地址在上海市某區,遂撤銷原審法院裁定,本案由陳先生居住的區法院管轄。

  《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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