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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精神病復發砸車盜物 被訴故意毀財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2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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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4月17日電(記者 楊孟辰)一患有精神疾病的楊姓男子,病癒出院後來北京打工,卻再次病發砸壞汽車盜取財物。目前,他已被北京市房山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提起公訴。

  2011年9月的一天中午,楊某來到房山區一居民小區內,看到停放在路邊的一輛高檔轎車內有錢,就用地上水泥磚將車玻璃砸毀,想拿走車內的錢和登山鞋、太陽傘等物。車輛被損壞後,事主發現警報器鳴響,便趕至車邊制止了正在偷東西的楊某並報案。

  經北京市房山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砸轎車左後玻璃及車框被損壞後的損失價格為14000余元。經北京市公安局強制治療管理處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被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伴有精神病性症狀的狂躁發作。楊某實施違法行為時處於疾病期,雖作案動機現實,但被所患精神疾病影響,控制能力不完整,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鋻於此,對楊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現楊某已由房山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向房山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雖然本案中楊某實施違法行為時處於疾病期,被所患精神疾病影響,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但依法仍要承擔刑事責任,故檢察官依法對其做出了起訴的決定。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理應由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應重視對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監管,以免其危害社會和自身的安全。

  同時,近年來,車內存放財物導致車損物失的案件頻發,檢察官提示廣大市民,車輛不是保險箱,在車內存放財物易“招賊”,錢財應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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