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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1500萬卻拿不到房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12: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信息時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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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告業主悔約,深圳這起房産糾紛案3年曆經四審三判仍沒結果

  信息時報訊 (記者 蔡勝龍 見習記者 何小敏)深圳市民周某通過仲介向孫某購買了價值1500余萬元的房産。在他將全部房款存入銀行第三方監管賬戶後,對方卻遲遲不交房,周某遂將孫某告上法庭。這件普通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官司,卻一審再審,直至昨日省高院的四審,其間,原被告各有勝數,有待省高院的“一槌定音”。

  付了1500萬業主不認賬

  周某訴稱:2009年8月31日,他通過地産仲介與孫某簽訂合同,以1500多萬元購買其位於深圳市國際商會大廈A座6個單位。他付了5萬元定金,剩餘145萬定金和購房款打到口頭約定的銀行第三方監管賬戶。但孫某違反約定不交付房産,並多次稱其悔約,正將房産另托仲介高價轉賣他人。周某遂于同年9月11日將孫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孫某履行合同交付房産,並賠償違約金300萬餘元。

  該案在深圳福田區法院審理時,孫某辯稱雙方未約定房款通過銀行監管賬戶支付的方式,他只收到周某的5萬元訂金,其餘購房款沒有收到。仲介公司的代理人作為第三人作證,稱通過銀行第三方監管支付購房款是口頭約定的,有公司業務員陪周某到銀行辦理監管手續。工行深圳華強支行出具的説明也顯示,周某在2009年9月2日向該行轉入1495萬餘元,申請資金監管。

  三審後省高院裁定再審

  福田法院一審認為,關於通過銀行第三方監管支付的方式,買賣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周某單方面通過銀行監管支付房款,屬於履行方式不當。該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但駁回周某的訴求。

  周某向深圳中院上訴,二審判決與一審截然相反。深圳中院認為,周某已在合同簽訂後將其餘定金和房款轉入銀行監管賬戶,仲介公司也及時催告孫某,買方已盡到合同履行義務,但孫某拒不辦理後續資金監管手續,導致合同的履行中斷,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判令孫某依約辦理相關過戶手續和賠償相應的違約金。

  然而,2010年廣東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理由也是買方存在履行合同的方式不當。廣東省高院指令深圳中院再審,該院作出維持二審原判的判決。孫某又向廣東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省高院在去年10月經過聽證後,於今年1月5日作出由省高院再審的裁定。

  庭審激辯是否違約

  昨日庭審中,雙方均由代理人出席。買賣雙方就各自行為是否違約及是否還有必要繼續履行合同展開激烈辯論。由於雙方代理人都沒有獲得相應授權,對是否願意調解未作表態。該案將擇日宣判。

  (本文來源:信息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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