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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革:分類推進 涉及120多萬個單位3000多萬人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09: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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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16日發佈。2011年3月23日制定出臺的《指導意見》,被認為是“首個統領我國事業單位改革進程的頂層設計”,直接涉及到我國120多個萬事業單位和3000多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改革有兩大突破

  在最早參與到《指導意見》的制定工作中的北京師範大學政治學與國際關係學院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長朱光明教授看來,與此前的改革相比,本次改革主要有兩大突破:一是明確了分類改革,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這是最大的亮點”;二是制度的設計比較完善,除《指導意見》外,還出臺了9個配套文件,“政策上的準備最好”。

  在現有事業單位類別的劃分上,《指導意見》給出了明確規定:清理規範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佈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在清理規範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3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重新構建和政府關係

  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指導意見》也進行了細分: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把民間企業的一些管理機制,引進到公共機構中來,重新界定事業單位和政府機構的關係,把過去政府和事業單位之間的隸屬關係,改變成明確權利和義務的契約關係,這與國際上改革的方向大體上是一致的。”朱光明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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