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專家:黃燈表警示 闖燈不應算違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近日,浙江一起“闖黃燈”行政訴訟案引發各界對於“闖黃燈是否違法”的質疑。昨天,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原副支隊長、全國暢通工程專家組副組長姜廷順解答市民的疑問,他認為:闖黃燈不違法。

  闖黃燈案令黃燈失警示作用

  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原副支隊長、全國暢通工程專家組副組長姜廷順于1984年開始從事交通管理科研工作。他主持完成的城市交通指揮控制系統,使平均車速由過去的每小時25公里提高到35公里以上。

  他説,2012年4月6日,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闖黃燈違法。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緊隨跟進,宣佈闖黃燈違法,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案例給交通執法帶來混亂,給廣大駕駛員帶來困惑,其後果將導致路口追尾事故增加,通行效率降低。”

  姜廷順認為,交通違法行為的界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稱《道交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道交法》中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如“闖黃燈”案例所判,黃燈期間將禁止尚未通過停止線的車輛繼續通行,那麼黃燈的作用等同於紅燈,喪失了《道交法》所賦予黃燈的警示作用。

  解讀黃燈條款的現實意義

  國務院依據《道交法》制定的《實施條例》中第三十八條規定: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綠燈亮時准許通行是指綠燈點亮至熄滅時,車輛准許越過停止線,當綠燈轉為黃燈時,車輛不論處在停止線的任何位置都不違法。按“闖黃燈”案例觀點,如信號燈由綠變黃的瞬間,車輛的前輪已越過停止線後輪沒越過停止線,就算“闖黃燈”。

  紅燈亮時禁止通行是指紅燈點亮至熄滅時,車輛不能越過停止線。

  黃燈亮時可繼續通行是指黃燈點亮至黃燈熄滅時,車輛可以繼續越過停止線,但黃燈熄滅前,必須是車輛整體已越過停止線,否則就是闖紅燈。“這裡的‘可以繼續’通行,是指黃燈熄滅前車輛整體能完全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就可以在黃燈亮期間繼續越過停止線通行。判斷違不違法的標準是看黃燈亮期間車輛是否整體已越過停止線。如果黃燈轉紅燈時,車輛不能整體越過停止線,就是闖紅燈。”姜廷順説。

  交通信號時序設計應更合理

  姜廷順認為,浙江省嘉興市的“闖黃燈”案例中所提到闖黃燈帶來的兩個危害,即一是容易造成路口塞死,二是容易造成路口內的交通事故。“實際上,目前國內有些城市的交通管理者,在設置信號燈控制路口車輛、行人通行的時序時,如果沒根據路口大小設置信號燈全紅時序,就會在通行順序轉換過程中形成衝突,如在黃燈轉紅燈時,出現這個方向的黃燈一結束,另一方向的綠燈立即點亮,導致在路口中心經常發生撞車事故,或高峰時路口不能清空導致路口堵死。交通信號控制時序設計不合理是導致上述兩個危害的主要原因。將其歸結于闖黃燈有待商榷。 ” 記者辛敏娟

熱詞:

  • 時序設計
  • 闖燈
  • 實施條例
  • 闖黃燈
  • 道交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 指揮控制系統
  • 路口車輛
  • 交通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