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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提出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21: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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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16日發佈。意見指出,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意見要求,清理規範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佈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同時,在清理規範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意見指出,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南方網編輯: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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