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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一企業拒付獨生子女養老補助 被退休職工告上法庭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0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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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市民也許不知道這樣一條政策——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日前,濟南市中法院就審結了一起職工起訴單位索要獨生子女養老補助的案件,法院一審支持了職工的訴訟請求。 記者 李世武

  職工退休 單位拒付獨生子女養老補助

  法庭上,原告張勇(化名)講述了自己被侵權的經歷。張先生是濟南某單位退休職工,在單位工作期間,響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只要一個孩子,並由上級主管部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1年10月張先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從單位退休。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辦理退休手續時,張先生曾多次向單位主張權利,但單位一直推脫不予處理。無奈,張先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單位向自己支付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9328.80元。

  憑啥不給?單位説他欠錢不還

  張先生的單位則在法庭上辯稱:原告張先生侵佔集體企業的財産,損害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其行為非法無效。2002年5月29日,單位時任經理與原告等人擅自決定部分人員自2002年6月份起上調養老金繳費基數。單位認為,原告等人的上述行為是非法無效的,原告應當立即返還非法侵佔集體企業的財産。此前,單位曾多次要求原告退還上述款項,但原告張先生置之不理,單位只能扣留其相關費用折抵其侵佔集體企業的財産。因此,單位的行為是合法有據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院一審:獨生子女養老補助必須有

  此案經法院審理認為: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0年9月27日發佈的魯政辦發[2010]55號《關於認真落實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助有關規定的通知》規定:“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獨生子女父母,屬正常運轉企業職工的,一次性養老補助由企業在為職工辦理退休時發放;企業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關部門應當負責督查處理,職工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原告與被告發生的養老補助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原告係獨生子女父親,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被告應按規定向原告發放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9328.80元。被告辯稱應扣留其相關費用折抵其侵佔集體企業的財産,因原告多繳養老保險費的事實與被告支付獨生子女一次性養老補助糾紛係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故被告的該辯稱理由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支付原告一次性養老補助932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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