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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住房公積金5月1日實施新辦法 四種情形可提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0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西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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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寧訊 (記者龔文穎)近日,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經過大半年的起草、徵求意見和修改,南寧市政府正式出臺《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5月1日開始施行。《辦法》對公積金的繳存、提取和使用等均作了明確規定。

  繳存

  單位不可隨意降低或緩繳公積金

  《辦法》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有關規定不計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單位應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

  按規定,單位不允許隨意降低或緩繳公積金。需要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南寧住房公積金管委會審批。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降低後的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繳存額度有“上下限”

  根據《辦法》,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高於經批准的南寧市的最高繳存比例。

  在繳存基數方面,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為參加工作當月的工資,單位新調入職工為調入單位發放的當月工資。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南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辦法》還明確,職工工資扣除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後的餘額,不得低於南寧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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