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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説法:此類商標就不應通過審批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00: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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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眾成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于鵬表示,在革命烈士孟祥斌犧牲一個月後就註冊“夢祥斌”和“孟祥斌”商標,侵犯了孟祥斌的在先權利。

  于鵬介紹,我國《商標法》有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尤其是姓名權或肖像權。“註冊人名本身不違法,但註冊的名字不是自創的,且跟註冊人沒關係,僅因為對方有名氣而註冊,還出於商業目的,這就構成了搶注甚至是惡意搶注行為。”

  于鵬認為,註冊“夢祥斌”的浙江金華市民和註冊“孟祥斌”的德州齊河市民都跟孟祥斌沒有關係,搶注商標意圖明顯,是想借英烈的名氣商業炒作從中獲利。“像這樣的情況,商標局一開始在評審的時候就不應該通過審批,現在孟的部隊、家人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商標申請,我認為被撤銷的把握還是比較大的。”

  山東法策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法水也指出,《商標法》第十條第八款明確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把英雄的形象跟商業混在一起,明顯是在消費英雄,是對英雄的不尊重,也有違道德風俗,可以認定符合上述法律款項,屬於註冊不當,理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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