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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鹽被查 店主咬傷執法員被判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6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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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4月15日消息:據《東方早報》報道,寶山顧村鎮一雜貨店店主銷售假鹽被鹽務管理局執法人員查獲,為抗拒處罰該女店主上演“全武行”,將執法人員咬傷。日前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對店主朱某以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

  2011年10月24日,上海市鹽務管理局四名執法人員至寶山區廣南路某雜貨店檢查,執法人員在向店主朱某出示工作證件、告知身份後,在該店內的飲料架下查獲一箱半無防偽標記的假冒“中鹽牌”加碘精製鹽。執法人員對朱某表示“根據《食鹽專營辦法》,要依法對假鹽予以沒收,並進行行政處罰”,朱某當即對4名執法人員的身份提出質疑,稱他們是假冒的。執法人員吳某表示可撥打110請民警至現場驗證,店主朱某卻拒絕。吳某遂用手機撥打110,並告知朱某警察馬上會至現場。其後,執法人員吳某準備製作檢查筆錄,朱某為阻撓其執法,上前搶奪執法文書並將吳某左手咬傷、制服撕破,另三名執法人員上前勸阻,吳某又對他們亂抓亂打。之後,朱某又拾起一根木棍,試圖追打吳某。直至民警趕至現場,才將朱某制止。根據司法鑒定報告,執法人員吳某被朱某咬傷致左前臂軟組織挫傷,已構成輕微傷。

  檢察機關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朱某明知鹽務管理局執法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拒不配合,對執法人員阻撓,並將被害人吳某左臂咬傷,後經鑒定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日前,該案已由寶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檢察官提醒,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是一種犯罪行為,將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本案中朱某原本只是違反了行政法規,然而卻因其不懂法、不知法,盲目衝動採取過激行為而終將面臨六個月的鐵窗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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