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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術中現生命危險術後死亡 中日醫院判賠23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6日 08: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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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訊 (記者張玉學)李女士因病在中日友好醫院接受手術2個小時後,被告知出現生命危險,需停止手術。但是,李女士被推出手術室後不久死亡。

  李女士家人認為醫院存在過錯,將中日友好醫院告上法院。

  近日,東城區法院以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李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因果關係,應承擔次要責任,判決醫院賠償死者家屬23萬餘元。

  醫院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家屬:

  患者手術因“疼”中止

  李女士是一個3歲男孩的母親。

  李女士家人稱,2010年4月21日, 因腹部及雙下肢腫脹,李女士被中日友好醫院收留住院治療,大夫懷疑其患有布加綜合徵。當年4月27日下午5時許,按照院方的安排,李女士進入手術室,接受手術。當晚7時許,等候在手術室門外的家屬被告知“患者疼痛得完全受不了,術中出現生命危險,需要停止手術”。家屬表示聽從醫院安排。醫生觀察半個小時後,又將李女士轉至重症監護室觀察。

  李女士家人稱,當晚9時許,他們被告知李女士死亡。他們進入重症監護室時見到,李女士十指染血。因對整個手術及搶救過程産生懷疑,他們當即向醫院提出質疑。醫生表示,李女士為肝靜脈三條血管堵塞,導致死亡。

  李女士家人起訴醫院稱,醫院在手術前對患者病情未作充分了解,手術準備不充分,手術操作不當、手術搶救不及時等過錯,直接導致了李女士的死亡後果,請求法院判令醫院支付死者家屬各項費用等共計90余萬元。

  鑒定:

  醫院對患者診斷正確

  庭審中,被告辯稱,李女士死亡後,雙方進行了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論是李女士的病例不構成醫療事故。所以,醫院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與原告的死亡無因果關係,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東城法院委託的司法鑒定所鑒定報告顯示,醫院方對李女士的診斷正確,治療方法選擇恰當,但在手術過程中,患者出現了心臟破裂的嚴重並發癥,醫方應根據李女士的具體情況採取積極的救治措施等,醫方的行為與李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因果關係,建議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據此,法院認為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李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因果關係,應承擔次要責任,判決醫院賠償原告2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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