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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打籃球猝死邀請方判賠8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6日 0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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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練情情通訊員賀小丹)廣州一年輕男子受邀去參加比賽打籃球,沒想到比賽中因劇烈運動導致心源性猝死。這種意外死亡的情況,能否獲得賠償呢?昨日上午,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黃某軍、劉某萍訴廣州市南沙區黃閣鎮某村民委員會生命權糾紛案宣判。

  據悉,原告黃某軍、劉某萍係死者黃某生之父母。2011年10月6日黃某生應被告邀請代表其進行籃球比賽,賽中突然昏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係劇烈運動導致心源性猝死。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喪葬費、賠償金、誤工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0余萬元。

  被告無過錯但須分擔民事責任

  南沙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生係因參加籃球比賽時由於劇烈運動致心源性猝死,被告不存在過錯;且因為未承諾給付相應報酬,故原告關於雙方存在雇傭關係的主張不成立。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判決同時指出,儘管黃某生猝死屬於意外,其與被告對死亡結果均沒有過錯,但鋻於黃某生是為被告利益參加籃球比賽造成意外死亡,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關於“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酌定由被告對原告補償80000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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