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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超一年不予受理 傷者狀告人保局勝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5日 0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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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馬某的父親在工作中突發疾病,後一直住院治療,並處於昏迷狀態,原告多次和父親所在單位協商此事,一年後,原告向人保局申請工傷,人保局以超過一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一紙訴狀將人保局告上了法庭。4月1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依法判決撤銷人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原告馬某訴稱,原告的父親馬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在河南省夏邑縣某鄉衛生院上班期間突發性昏迷,在夏邑縣人民醫院和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後向被告人保局申請工傷認定,而被告以申請超過一年不予受理。原告的父親自發生事故後,一直住院治療,並處於昏迷狀態,且衛生院和原告一直在協商此事,原告也不知道可以申請工傷。綜上,原告的申請不能認定為超過了一年時效,為保護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

  被告人保局辯稱,一、原告馬某的父親馬某某于2010年3月1日發病,而在2011年12月2日才向我局提出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該職工未在規定的發生事故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以不予受理。二、原告父親生於1949年7月10日,于2010年3月1日生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第三人衛生院不存在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不在工傷認定受理範圍內。

  法院審理後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關於一年的規定,應理解為時效制度,存在中止、中斷的事由和情形,原告向被告遞交工傷認定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後,被告人保局未依法審查原告的申請是否有導致申請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即以申請超過一年時限為由,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向原告送達,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宋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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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