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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石獅交通副局長貪污落馬 當庭稱“沒拿那麼多”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5日 0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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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則三五千,多則兩三萬,每逢春節,便有工程承包商不斷“進貢”……原石獅市交通局副局長李某在上任的5年間,以這樣的方式收受賄賂18次,共計25.6萬元。不料,李某在法院庭審時當庭翻供,只承認其中的9.4萬元,對於大部分贓款拒不承認,也不退贓。

  記者從石獅法院獲悉,在法院前日查封了李某的房産之後,其親屬昨日表態將代為退贓。而針對貪官“不退贓”的問題,石獅法院將通過強制執行一追到底。

  春節忙收禮 18次收25.6萬

  李某今年57歲,石獅人。從2002年4月起,他擔任石獅市交通局副局長,分管工程建設、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管理、工程質量管理、路政管理等。

  為了在承包工程時得到關照,不少承包商紛紛向李某行賄。從2006年開始,承包商王某就連續5年6次行賄,多數選擇在春節期間,最少1萬,一般2萬至3萬,有時送到李某家的樓下,有時直接送到交通局辦公室,前後一共“進貢”了14萬。

  法院審理查明,在2005年至2010年間,李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承包商王某等7人共18次的賄送,數額多達25.6萬元。

  2010年11月29日,石獅檢察機關對李某立案偵查。

  當庭翻供稱“沒拿那麼多”

  不料,在庭審上,李某當庭翻供,只承認受賄9.4萬元,對於其餘受賄事實均不承認。其家屬僅代為退贓9.4萬元,拒退剩下的贓款16.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在偵查階段,李某對於後來否認的這部分受賄事實曾作多次供述,前後供述基本一致,且能與行賄人的證言在收錢時間、地點及數額上相互印證。

  “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送的25.6萬,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鋻於李某歸案後能主動坦白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並退出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一審法官如是説。

  2011年3月28日,石獅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1年半,沒收退贓的9.4萬上繳國庫,並追繳16.2萬元贓款。

  李某不服提出上訴,稱“沒有給單位或國家造成損失,犯罪情節非常輕,應減輕處罰,請求查清事實並大幅度減輕處罰”。同年5月25日,泉州中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泉州中院二審認為,在偵查階段,李某雖能主動坦白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但在庭審期間翻供,否認大部分罪行,主觀惡性較大且認罪態度一般,本應酌情從重處罰,但考慮到其罪行及曾經供認並退出部分贓款等情節,維持原判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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