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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德理應高於一般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19: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佛山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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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鄒四海

  醫德高於普通道德標準的特性首先要求醫療機構及人員採取嚴於技術性規範的態度去堅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在法治語境下的職業道德亦絕非如同貞節牌坊那樣的迂腐觀念,相反,醫療機構及人員可通過恪守職業道德化解執業當中的法律風險。

  4月9日,廣東和諧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南海工作站正式掛牌成立,寄望于通過引入獨立第三方調解的模式,解決今後南海區全年三成的醫患糾紛案件。

  醫患關係的連年惡化已經成為當下社會的難解之症,儘管源頭紛繁複雜,但輿論往往傾向於將其投射在醫德淪落的問題上。

  以下,筆者簡要分析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某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上作出的司法判例,以此為探討醫德醫風的改進途徑提供參考。

  案情為某孕婦自2009年10月起,到某區婦幼保健院建檔進行定期産前檢查。其間的診斷結果一直未顯示有明顯異樣,雖有兩次超聲波檢查結果顯示胎兒四肢遠端顯示不清,但院方並未説明此種情況可能存在的風險及相應處理辦法。及至待産當日,院方才診斷確認胎兒左足缺如。在這種情況下,該名孕婦仍選擇正常生産,並在其後連同丈夫及産兒起訴院方要求其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方出具的鑒定意見表明,院方未檢查出胎兒左足缺如的行為並未違反現行醫療衛生部門規章,但其對胎兒可能存在肢體遠端缺如的情況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存在過錯。結合其他因素考量後,建議由院方承擔10%~20%的責任。

  一審法院採納上述鑒定意見,判令院方承擔20%責任。原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並在判決書中引述《母嬰保健法》指出,即使院方嚴格執行現行技術性的診療規範,除此之外,法律還要求院方盡到足夠的謹慎和注意義務。

  所謂足夠的謹慎和注意義務,並未規定在強調技術性規範的醫療衛生部門規章當中,因其屬於職業道德層面的問題。然則職業道德問題應當如何規制?立法者不便過多地在道德領域樹立起更高的法律標準,但通過概括地規定醫院的謹慎和注意義務,體現其對醫德問題的關注,從實質意義上平衡了醫患之間原本傾斜的利益關係。

  有醫生憂慮:日益繃緊的醫患關係以及法律對醫療機構的苛責,將使醫務人員更加缺乏職業認同感和人身安全感,直接或變相地敷衍塞責的現象會更加突出。

  筆者認為,這是涉及時代特質、體制弊端及利益博弈的複雜問題,但就醫德問題而言,醫療機構和人員不應採取回避態度,反而應正視醫德醫風的現存問題,確信醫德首先具有高於一般道德標準的特性。

  醫德高於普通道德標準的特性首先要求醫療機構及人員採取嚴於技術性規範的態度去堅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在法治語境下的職業道德亦絕非如同貞節牌坊那樣的迂腐觀念,相反,醫療機構及人員可通過恪守職業道德化解執業當中的法律風險。如前述案例中,如果院方在孕婦産假中發現胎兒肢體末端顯示不清的情況下,稍加説明可能存在的不良狀況並作相應的建議,何至於引發沒完沒了的訟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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