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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放寬至5%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1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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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銀監局12日發佈《深圳銀行業金融機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指引》(下稱“《指引》”),提出對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放寬至5%的指導性標準,並首次明確差異化監管指標。業內人士稱,此舉意在促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持續較快發展。

  明確小微貸款差異化監管指標

  《指引》首次明確,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可放寬至5%,此舉在全國範圍尚屬首次。

  深圳銀監局副局長胡艷超表示,對小微企業的不良貸款容忍度放寬,不是鼓勵銀行亂放款,而是希望降低銀行和基層工作人員展業顧慮。“如果風險完全控制到零,市場就沒法做。”目前深圳銀行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保持在較低水平,低於1%。

  深圳銀監局還明確了不同銀行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在全部貸款中餘額佔比,即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深圳分行不低於10%;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深圳分行不低於20%;城市商業銀行深圳分行不低於30%;農村商業銀行不低於60%;村鎮銀行不低於75%。

  胡艷超表示,為鼓勵銀行開展小微企業貸款,監管層將對深圳轄區銀行機構進行相應鬆綁。具體來説,對於運用內部評級法計算資本充足率的銀行,允許將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小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處理;對於未使用內部評級法計算資本充足率的銀行,對於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小企業貸款在滿足一定標準的前提下,可視為零售貸款。同時,在計算存貸比時,對於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小企業貸款,可不納入存貸比考核範圍。

  胡艷超還介紹,為鼓勵銀行加強小微企業授信業務,原則上對同時滿足三個條件的經營管理行為可予以免責:不存在以貸謀私,不存在道德風險;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不存在逆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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