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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報銷出差交通餐費免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07: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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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如果單位給出差人員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以發票報銷而非現金形式發放,則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昨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就所得稅相關政策與網友交流時,回答了這一問題。

  有網友提問,出差的交通餐費補貼、每月通訊費補貼是否會併入當月工資計徵個稅?盧雲回答,根據現行個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徵收個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一定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徵收個稅。

  而對於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徵收個稅。在未規定通訊費免稅標準的情況下,單位發放此項津貼,應予以徵收個稅。具體到北京,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對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採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併入當月工資、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採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

  針對網友呼籲繼續提高個稅起徵點的建議,盧雲表示,由於我國東中西部發展不平衡,3500元的起徵標準基本符合當前實際情況。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安體富表示,按照現在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一些交通費用以及通訊費用補貼都可以享受到免稅的待遇,這意味著,個人所得稅開始注重減免個人負擔,不過,目前依然有大量的稅收徵管措施並不明確,並且在減稅方面個人所得稅也依然存在空間。

  趙瑩瑩 J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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