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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場工人"搬丟"20萬元藏品 不簽合同顧客維權不易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0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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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4月12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原本喬遷是件喜事,但吳先生卻因為一次搬場,丟失了價值20多萬元的珍藏錢幣,至今懊惱不已。他要求搬場公司做出賠償,卻因當時沒有簽訂合同而難以維權。記者從上海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了解到,搬場公司為減輕負擔大多不採用格式化運輸合同,也正是這不簽合同的“潛規則”,讓搬場糾紛頻頻發生,消費維權難上加難。

  據吳先生回憶,當天搬場時手忙腳亂,誤將茶葉盒放在了低櫃抽屜中而未上鎖。搬運工人將傢具和用品裝上了五噸廂式卡車,車內空間寬敞,搬場工人卻以擠不下為由,不讓吳先生跟車隨行。事後吳先生發現其放在茶葉盒中的藏品包括幾十張珍貴紀念鈔、五塊清代白玉雕玉佩、一對羊脂白玉雕花瓶手腕挂件,一枚祖母綠翡翠托座銀發髻等價值20多萬元的物品丟失,可那時已經追悔莫及。

  吳先生找到搬場公司理論,卻因當初沒有簽訂合同而難以有效維權。之後吳先生找到搬場公司的管理部門──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投訴,意外得知行業本有格式化合同文本,但因行業利潤微薄,企業為減輕負擔而大多不使用運輸合同。吳先生十分困惑,對於因“合同缺失”而導致的各類糾紛,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記者隨訪了業內幾家搬場公司,發現不簽合同是搬家公司的“潛規則”。資深業內人士顧先生告訴記者:“我在搬家行當中混了5年,從來沒有簽過一份合同。搬完東西直接收費就算兩清了,此後消費者發現什麼問題,搬家公司都可以不認賬。”

  記者以消費者身份撥打了多家搬家公司的預約電話,沒有一家公司主動表示在合作前要簽合同。當記者主動問及合同時,一搬場公司的客服人員説,搬家不用簽合同,只有一張隨車單,發票在搬完家以後再寄給消費者;另一家搬場公司稱,合同可以簽,當天由搬家工人帶過去。很顯然,搬場當天車子和工人都到了,合同內容也就不容顧客斟酌和修改了。

  《道路交通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三十七條指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繼而又指出,道路貨物運輸可以採用交通部頒布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運單視作合同。上海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由於格式合同並非“強制使用”,越來越多的企業為了規避合同印花稅而不使用格式運輸合同。因此行業內一般在顧客的要求下,會與之簽訂運單,運單的作用與合同相同。

  同時該負責人表示,搬場公司在貨物運輸行業中市場化程度最高,其準入門檻較低,造成大量搬家公司充斥市場,利潤微薄,也因此出現沒合同、亂收費、索賠難、山寨搬家公司、無行業標準等問題。消費者要有自我保護意識,謹記提前簽訂搬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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