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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黃燈等同闖紅燈”不合法也不合理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17: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珠海新聞網-珠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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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嘉興發生的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終審判決,狀告交管部門的闖黃燈司機敗訴。該案在網上引發熱議,不少武漢車主發帖詢問:“闖黃燈到底違不違法?會被電子眼拍嗎?”4月10日,武漢市交管部門明確給出説法:闖黃燈違法!(4月11日《武漢晚報》)

  “闖黃燈等同闖紅燈”是武漢交管部門有關負責人的看法,當然這也是武漢交管部門的實際做法。然而,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先從合法性講,《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只是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並沒有説“未經過停止線的禁止繼續通行”。那麼,根據“公權力法無明文授權即禁止,公民權利法無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公法原理,法律既然沒有明確規定“未經過停止線的禁止繼續通行”,那麼就應當理解為未經過停止線在亮黃燈之時,也可以繼續通行。交管部門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只能嚴格按照現有法律和法律精神來執法;除非武漢人大進行了立法,明確規定,“黃燈亮時,未經過停止線的禁止繼續通行”。

  再從合理性上講,黃燈的設立本身就是為起緩衝的作用,如果闖黃燈也違法,那麼,黃燈與紅燈就沒有什麼區別,就沒有存在的必要。而且,設置黃燈的本來目的,就是給那些在信號燈由綠變黃瞬間未過停車線,但又離停車線過近而無法在停車線前停住的車輛也能夠安全地通過交叉口用的。

  美國聯邦道路交通管理局頒布的《道路交通控制設備統一手冊》(2003年版)規定,黃燈信號警示提道路通行許可正由准許通行變為禁止通行,即表示相應的綠燈時段已經結束,信號燈馬上要變為紅燈。車輛遇黃燈時,應在相衝突方向的車流被信號燈放行之前安全地通過交叉口,否則應在停止線的前方停住。事實上,對於黃燈,不僅是美國,國際的通例也是,黃燈亮時“能過就過”,允許汽車越過停車線行駛,但不能加速、不能超過道路規定的限速,而紅燈亮起時則嚴格禁止通行。

  因此,對於闖黃燈的問題,筆者認為,從合理性上講,還是應當遵循國際慣例,黃燈亮時“能過就過”,允許汽車越過停車線行駛,但不能因此而闖紅燈。當然,這一問題到底如何規定合理,可以提交公眾討論,進行立法聽證,由立法機關立法加以規定,但是,在法律沒有修改以前,還是應當嚴格執行法律的規定,不應將闖黃燈視為闖紅燈,不能將闖黃燈視為違法。

熱詞:

  • 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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