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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名譽侵權河南第一案"一審有果 原告公司勝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13: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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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發廣泛關注的“公司網絡名譽侵權河南第一案”近日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一審落幕。不堪忍受深圳海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管理“中國塗料論壇”網上攻擊的河南省惠康實業總公司一審勝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8月20日起,被告深圳海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的網站“中國塗料論壇”上連續發表了三篇毫無根據地對“惠康”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污辱誹謗的文章,其中一篇署名為“chengshi”的人發了一篇名為《關於河南惠康公司的內幕》的文章,甚至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人身攻擊,文中寫道:“‘惠康’是以生産假冒産品為主的建材公司,公司經理李某以前就是老鞏縣造假複合肥的……”在三篇文章後面,分別有33人、23人、21人連續跟帖,大都帶有攻擊性。

  上述攻擊文章,給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2005年9月20日,洛陽凱尼克防水堵漏有限公司看到塗料在線網站發表的帖子,決定解除雙方此前簽訂的協議書。洛陽郊區複合肥廠也隨後向河南省惠康實業總公司發函,要求解除此前所簽訂的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根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發現其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出現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應當立即刪除或者停止傳輸。本案中,帖子在被告網站上留存發佈達幾個月,降低了原告的社會評價,給原告名譽造成了一定影響,被告在其網站的經營管理上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將有關帖子予以刪除,並在“中國塗料論壇”上刊登致歉聲明,刊登聲明內容應經本院審定,聲明保留四個月時間;被告于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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