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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專家支招“保湖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湖北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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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日報訊 記者李保林

  如何使正在制定中的湖泊保護條例(草案詳見4版)更具可操作性?如何調動公眾參與湖泊保護的積極性?對遍佈全省各地的諸多湖泊,如何有序管理?

  10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集我省多位法學專家、教授,請他們為“保湖法”支招。

  保護目標量化

  “地方立法中,最容易出現的問題一是‘虛’、二是‘軟’。”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溫世揚認為,草案就有此問題,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湖泊保護工作負總責”的規定就是“虛”的,而“不得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填湖造地的建設工程辦理城鄉規劃許可”的規定,聽上去很美,可剛性不足。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杜群就建議,要明確行政首長負哪些總責、如何負總責,如湖泊面積不得減少、水質不得下降、魚類和水生植物多樣性指標等,都要量化。條例還要明確水利部門作為主管部門具體主管什麼、其他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時又要做哪些配合,對各部門的職責都要作列舉式的規定。同時,湖泊周邊利益攸關方的責任、人大監督的責任都要在條例中予以明確。

  發動公眾參與

  “公眾參與是搞好湖泊保護的共識性措施。然而,條例草案僅規定‘對舉報侵害湖泊違法行為或協助行政執法機關查處侵害湖泊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這顯然不夠。”中國地質大學政法學院教授黃德林説,滇池保護條例就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7種可予表揚和獎勵的情形。

  他認為,請公眾參與湖泊保護的途徑很多,如湖泊旅遊開發要搞聽證會、不涉密的湖泊保護規劃要在網上公示、湖泊監測結果要公開等。

  杜群也建議,在條例中還可以創設公眾監督員等制度、給予環保非政府組織一定回應、允許並支持環保公益訴訟等,最廣泛地發動群眾參與湖泊保護。

  分級分類保護

  湖北經濟學院副教授邱秋認為,湖北的特點是,不僅湖泊眾多,而且靠湖泊生存的人也非常多。目前來看,任何一個機構都不可能單獨勝任所有湖泊保護的任務,要分級分類保護。

  她建議,條例要明確哪些湖泊是省管的、哪些是地市縣管的,科學配置湖泊管理的縱向權力。在分類管理方面,要區分城鎮湖泊、鄉村湖泊,自然湖泊、人工湖泊,蓄水湖泊、養殖湖泊、景觀湖泊等,制定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樹義建議,要建立全省性的湖泊檔案制度,為所有湖泊制定“身份證”,明確面積、蓄水量、水質、流域等所有基本信息,為今後的監測提供基礎數據、對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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