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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藥放豬欄爆炸殃鄰居 沅陵一男子獲刑五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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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沅陵4月11日訊(通訊員 顏丹 聶軍)沅陵一男子從事家庭作坊非法製造煙花鞭炮銷售,因儲存不當發生爆炸致使財物受損。4月10日,經湖南省沅陵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向生同犯非法製造爆炸物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向生同,男,現年46歲,係湖南省沅陵縣筲箕灣鎮村民。向生同在未取得國家相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一直從事家庭作坊非法製造煙花鞭炮,並將所製造的煙花鞭炮放在沅陵縣筲箕灣鎮市場上進行零散銷售。2011年春節前,向生同從辰溪縣某鞭炮廠購買了製作煙花爆竹的原材料,先後四次用其配製成製造煙花鞭炮的煙火藥。

  同年8月6日上午,向生同在配置6斤煙火藥後,發現清明節前配製所剩餘的4斤煙火藥受潮,讓其妻子李某風乾這部分煙火藥。當天下午17時許,李某將風乾的煙火藥用編織袋單獨封裝,並與當日上午配製的6斤煙火藥一起存放于豬欄裏。當日下午18時許,這兩包共10斤的煙火藥發生爆炸。爆炸致使向生同家廚房、廁所、豬欄等被炸壞,周圍50米範圍的建築物不同程度受損,損失價值約7萬餘元,並致使村民張某、向某被砸傷。案發後,剩餘35公斤氯酸鉀(炸藥原料)被沅陵縣公安局提取並扣押,並於2011年10月19日依法銷毀。

  爆炸物是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危險物品,我國對爆炸物實行嚴格管控的政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製造、買賣。向生同法制觀念單薄,在未取得國家相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配製煙火藥從事家庭作坊製作煙花爆竹,並因儲存煙火藥方式錯誤導致發生爆炸,造成自己財産及附近民房損失7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爆炸物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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