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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一宗暫予監外執行案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4: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韶關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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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日前,仁化縣檢察院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監督糾正一宗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

  該案罪犯盧某于去年年底被仁化縣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隨後被投送到監獄服刑。監獄以盧某患有高血壓3級、2型糖尿病、痛風等疾病為由而暫不收監。仁化縣看守所將盧某押送到某醫院作罪犯疾病、傷殘鑒定,醫院作出其患有高血壓病III期(極高危)及2型糖尿病的鑒定結論。今年1月21日,仁化縣法院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同日,盧某被釋放。

  群眾反映盧某被暫予監外執行不恰當,要求檢察機關予以監督。市檢察院對這一案件高度重視,要求仁化縣檢察院認真調查,跟蹤監督。

  經初步調查發現,某醫院在對盧某進行疾病鑒定時,沒有按照司法鑒定的要求進行鑒定,誤將高血壓3級等同於高血壓病III期,出具了錯誤的鑒定結論,導致仁化縣法院作出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本案中,盧某係高血壓3級,但目前沒有因高血壓引起嚴重器質病變,監獄有條件治療,可以投監服刑。

  據此,2月13日,市檢察院向仁化縣檢察院下發《關於加強對罪犯盧某暫予監外執行的執行監督意見》。仁化縣檢察院當天向該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督促法院對盧某的病情進行重新鑒定,根據新的鑒定結果重新作出裁定。

  仁化縣法院採納了檢察建議,並邀請檢察機關派員進行全程監督。執行機關委託經省政府指定的某醫院對盧某重新進行疾病、傷殘鑒定。最後鑒定結論為:高血壓3級,否定了原“高血壓病III期”的鑒定結論。

  仁化縣法院經過重新審查認為:罪犯盧某的疾病不符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規定,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于法有據,應予採納,遂于2月28日對盧某作出收監執行決定。次日,盧某被收押,投送到監獄服刑。

  資料鏈結:

  高血壓與高血壓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高血壓病是一個獨立的疾病,高血壓只是某種疾病的一個症狀,不是一個獨立的疾病。高血壓是指高於正常成人血壓,根據血壓升高的不同,分為3級,其中3級為重度。高血壓病則根據靶器官受累程度分為三期,其中III期伴有嚴重器質病變。根據法律規定,在監獄無條件治療的疾病,才能保外就醫。高血壓病無論其高血壓達到2級還是3級,如果出現嚴重器質病變,監獄無條件治療,則可以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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