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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遭盜刷不同法院判決不同 責任認定是關鍵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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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秀法院:判銀行全賠

  番禺法院:判儲戶銀行二八分責

  廣州中院:判儲戶銀行五五分責

  人在廣州,卡在手中,卡裏的錢卻在異國他鄉被取走了,這樣的事情屢見報端。到底誰該對此負有責任呢?

  本報記者發現,不同的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判決很不一致,關鍵在於不同的法官對個案中銀行和儲戶的過錯責任的認定不同。

  律師觀點:

  儲戶對密碼洩露有過失

  銀行才能免於相應責任

  北京市岳成(廣州)律師事務所陳群律師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既然銀行聲稱是儲戶未妥善保管密碼,則銀行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從舉證能力上講,絕大部分儲戶沒有能力去自證已妥善保管好密碼,而反過來,銀行作為強勢機構,是有能力通過調取監控錄像、偵破刑事案件等方式去舉證銀行卡密碼是如何洩露的。如果儲戶對密碼洩露確有過失,銀行才能夠免於相應的責任。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民商法專家陳雪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儲戶也有保管密碼不當的責任。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並沒有關於這方面的司法解釋或判例指導,各地法院的判決確實也有不同。但陳雪認為,處理這類案件的基本原則就是根據過錯來分配責任。

  案例1]2009年,黃小姐在某行廣州廟前直街支行開設存款賬戶,取得銀行卡1張和活期類存款對賬簿1本。但在2011年7月2日至4日期間,茂名市的另一行分行外經貿局櫃員機處,黃小姐的存款賬戶先後被提款20次,共被取款49300元,産生異地取款費人民幣493元和跨行交易費80元,被支取合計人民幣49873元。黃小姐在7月15日向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區報案,隨後起訴該行廟前直街支行,要求賠償其存款賬戶的損失。

  越秀法院一審認為,該行負有保證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作為該行業務代理行的另一行茂名市分行設置的櫃員機未能識別取款權利人,由此産生的交易風險,應當由該行承擔。法院最後判處該行方面賠償黃小姐全部存款損失及利息。

  廣州中院認為黃小姐的銀行卡密碼是取款的必備條件,應該由黃小姐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妥善保管密碼的義務,但黃小姐未能就此舉證。中院最後認定黃小姐和該行廟前直街支行均具有過錯,因此各承擔一半責任,該行廟前直街支行應賠償黃小姐24936.5元及利息。

  案例2]番禺馮小姐有一張在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橋南支行辦理的借記卡。2011年2月18日淩晨,馮小姐收到短信通知,告知該卡被取款6842元。翌日查實後報警。這筆款項是在澳門的香港銀通ATM櫃員機上被取現。但卡一直在馮小姐身邊,她將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橋南支行告上法庭。

  番禺法院認為,已發生的大量銀行卡資金被盜的案例證實銀行卡磁條信息被複製,均係盜取人在銀行的取款設備上裝有讀卡器。被告不能防範他人非法在其機器設備上安裝讀卡器,又不能識別非法複製的銀行卡。因此,在扣除馮小姐應承擔的20%的損失後,番禺法院判決銀行應根據原告的請求,在原告現有賬戶資金之外另行支付5424元給原告。記者練情情通訊員番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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