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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艇駕駛員酒駕負主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2: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惠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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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南京4月10日電江蘇蘇州市地方海事局10日傍晚公佈了太湖“44”撞船事故調查結論:認定快艇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兩艘貨船駕駛員共同負事故次要責任。目前,上述責任人已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

  今年4月4日12時40分許,上海稻草人旅行社攜大學生團隊24人在蘇州太湖西山島分批乘坐快艇遊覽時,其中一艘搭載8名學生的快艇撞上前面兩艘貨船間的拖拽鋼纜發生意外,造成4死4傷。

  事發當天,當地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對快艇駕駛員鳳克爾抽取血液,進行了乙醇含量鑒定,鑒定報告顯示其結果為每百毫升乙醇含量54毫克,超出標準值34毫克,確認為酒後駕駛。根據《蘇州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時,船員不得在酒後從事航行、作業活動”,鳳克爾酒後駕船屬嚴重的違章行為。

  蘇州市地方海事局10日傍晚出具了事故調查結論:蘇蘇快299船駕駛員鳳克爾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蘇射陽機03293船和蘇鹽貨90385船的駕駛員共同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目前,上述責任人已被公安部門刑事拘留,遇難者家屬已離蘇返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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