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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職業培訓補貼標準最高增25%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19: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疆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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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新疆都市報記者李敏燕報道)從4月起,新疆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又“長高”了。

  4月9日,新疆都市報記者從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從4月起新疆開始調整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即在2009年下發的《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業培訓補貼辦法〉的通知》基礎上提高,調增幅度不超過25%(含25%),具體職業培訓職業(工種)補貼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物價、培訓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

  我區職業培訓類別有6種: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含創業實訓);勞動預備制培訓;企業新錄用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緊缺職業(工種)技能培訓;少數民族就業常用漢語言培訓。不同受訓人員所享的培訓補貼也有所不同。

  按照規定,我區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後,政府將按兩學期1800元/人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含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於農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員還將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貼;在我區註冊的各類企業與新招用新疆籍員工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後,根據培訓職業(工種),每人按現行職業培訓補貼標準不超過50%給予職業培訓補貼;緊缺職業(工種)技能培訓按照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對少數民族勞動者參加就業日常漢語和就業崗位漢語言培訓的,且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照不超過150元/人給予常用漢語言培訓補貼。

  並不是只要培訓人員參加培訓就可獲政府補貼,不同的就業或創業“成績單”是領取補貼的依據。具體來説,就是職業培訓補貼對象參加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後,培訓合格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或創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自治區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規定,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申請材料要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才會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申請者本人。一般情況下,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可由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企業新招用人員培訓補貼直接撥付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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