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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2萬元 8個月後收回3.8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1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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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肖鷹何慶記者劉帥報道:村幹部將本村的基建工程承包給無資質的承包商,並借給承包商數萬元以獲取高息,卻辯稱“依法投資獲利”。3月29日,吉安市中級法院駁回村支書上訴,終審裁定維持原判:判處3名被告人受賄罪。

  向村幹部借款付高息

  被告人賴某良原係萬安縣某村委會的村支書兼村委會主任,郭某、賴某錫是該村的村幹部。被告人丁某是農民,平日會做些泥工活,雖然沒有農村公路承建資質,也想攬點工程來賺錢。

  2008年至2010年期間,丁某承包了賴某良所在村委會的新農村建設等工程。為在承建工程及結算等方面獲得村幹部賴某良、郭某、賴某錫的關照,丁某在雙方沒有約定利率和還款期限的情況下向上述3人借款,並允諾結到工程款後予以回報。

  2008年,賴某良借了2萬元給丁某,8個月後連本帶息收回3.8萬元;2009年,賴某良又借了3萬元給丁某10個月,連本帶息收回4.6萬元。

  同年,郭某、賴某錫各借5000元給丁某,四五個月連本帶息各收回8000元;2010年,他倆又各借5000元給丁某,短短幾個月連本帶息各收回8700元。此外,丁某還送給賴某良現金1萬元。

  法院判處3人構成受賄罪

  案發後,3名被告人向檢察機關退繳了贓款。

  萬安縣法院一審以行賄罪判處丁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以受賄罪判處賴某良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郭某、賴某錫犯受賄罪,但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賴某良覺得自己借錢給丁某是投資,投資得到回報合情合理,不服其以借款收息名義受賄的一審認定,為此向吉安市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3被告人身為村基層組織幹部,以借款收息的名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中超過國家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不受法律保護的利息均在5000元以上,賴某良並直接收受他人錢款,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終審裁定駁回賴某良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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