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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黃燈惹爭議當怪法條模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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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到黃燈到底該不該闖,成了坊間熱議的話題。原因就在於,浙江省海鹽縣的司法工作者舒江榮因為闖黃燈被罰,把交警部門告上法庭,成為全國首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前天下午,嘉興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舒江榮敗訴。(4月8日《現代快報》)

  “闖黃燈”行政訴訟案以舒江榮敗訴而告終,並不意味著對“闖紅燈”的爭議也隨之告終。舒江榮雖然尊重法院判決,但仍然堅持自己原來的立場,表示將以調研報告的形式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對“闖黃燈”有關法律條文的不同見解 。如果換個時間,換個地方,換個當事人,換個法官,同樣的“闖黃燈”官司,理論上完全存在交警敗訴的可能。

  一個看似簡單的“闖黃燈”案例,為何不但舒江榮心中不服,坊間亦多有爭議呢?根本原因就在於,有關法律條文過於簡單,給人以惜墨如金之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二)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交警方面據此認為“闖黃燈”屬於違法行為;法院方面更以專業口吻認為“出於安全駕駛目的,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基於‘謹慎規範’之理念。”有趣的是,舒江榮狀告交警的訴訟依據,也是這一條。他的理解是,既然沒有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那麼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就沒有法律依據。

  不能説交警的處理和法院的判決沒有道理,因為和“闖黃燈”有關的法律條文只有那麼簡單的一句,其釋義似乎可以向左,也可以向右。為什麼不能把法條制定得盡可能詳細一點,讓人一看就明白,一看就懂得,用不著喋喋不休地去爭論呢?

  婁獻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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