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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牟利將受遏制 上市交易須政府優先回購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0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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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國務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協調小組”的&&部門,住建部已經抓緊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擬對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退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路徑進行規定。為確保保障性住房“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基本功能,經濟適用住房再上市交易政府優先回購、公共租賃房動態租金管理制度等,都有望通過“條例”在全國推行。

  目前,正在起草的《基本住房保障條例》除去對保障性住房的定義、功能、法律地位等進行原則性的規定外,將對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和退出機制以及相關的方式和路徑進行規定。

  對於購置型保障性住房的再上市交易問題,《基本住房保障條例》擬規定這類保障性住房再上市交易,必須由所在地政府優先回購,而不得自行進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再行流通。至於具體的操作辦法,將會留給地方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操作的空間,但總的原則仍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間。

  “這主要是針對經濟適用房。”前述參與“條例”起草工作的權威人士向記者表示。目前,經濟適用房通常在購買滿一定年限後,按照當地政府規定,補繳相應的綜合地價款項,即可獲得“完全産權”上市交易。由於補繳額度的標準劃定能否與土地增值收益等同存在不確定性,從而導致經濟適用房的再上市交易産生了較大的牟利空間。

  中國房地産協會會長、原建設部副部長劉志峰也注意到了這一問題,他表示,可以通過地方政府和個人共同持有購置型保障性住房産權的方式,限制甚至消除牟利空間。除強制規定政府優先回購之外,還可以採用對再上市流通交易增值部分政府收取50%至90%的方式,使牟利空間降至最低,甚至消除。(據《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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