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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瞞妻賣房攜款潛逃 受害女子和母親被訴騰房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8日 1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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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丈夫把房子賣了攜款潛逃,受害母女被新房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立即騰房。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因房屋的權利人已登記在原告名下,故其擁有處分、使用房屋的權利,一審判決母女倆兩個月內騰房搬家。而丈夫還應賠償新房主因不能及時入住而産生的在外租房費用。

  王女士和丈夫程某在塘沽有一套夫妻共有房産,房屋登記在程某名下。2010年5月,程某背著妻子和他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將房屋出售。買家取得房産證後,一次性將房款交給了程某。程某拿到錢後消失,這可連累了仍居住在該房屋內的妻子和丈母娘。新房主多次來到王女士家中,催促母女倆搬家。

  賣房子不知情,錢也沒落在自己手裏,還被人逼著搬家,覺得吃了“啞巴虧”的王女士母女就是不搬家。而新房主也是有苦難言,一天住不進去,就得繼續在外面租房子。幾個月後,新房主將程某及王女士母女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母女倆立即騰房,並賠償原告自取得房屋産權之日起至實際騰房之日間的房租損失。

  法院審理中,王女士母女辯稱,她們是讓程某給坑了,程某一天不出現就一天不搬家。法院認為,不動産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産物權的證明,本案涉訴房屋的權利人登記在原告名下,原告擁有處分、使用該房屋的權利,王女士母女應將房屋騰予原告。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且母女倆已長期居住,故應限期騰房。同時,由於程某未按合同約定將房屋騰出,除應履行騰房義務外,還應賠償原告房屋租金損失。綜上,一審判決,王女士母女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從房屋內搬出,由程某賠償房租損失。(記者解金釗通訊員郭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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