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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8日 0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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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4月7訊據哈爾濱新聞網訊 記者昨天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在網上公開徵求意見。據悉,隨著城市車輛的增加,停車成了擺在很多市民面前的難題。為解決哈市停車基礎設施不足的問題,市政府法制辦近日起草了《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對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收費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公共停車用地不得改變用途

  《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市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列入市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確定的公共停車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築物改變使用功能,已建成的停車場達不到改變使用功能後的配建標準的,應當增建停車位;未增建停車位的,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批准改變使用功能。

  已建成的停車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將部分停車位挪作他用。因修改、調整城市規劃需改變停車場用途的,應當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徵求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後進行審批,並按要求異地配建停車場。

  學校出入口、公交站點附近30米範圍內不得劃停車位

  根據《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狀況和區域停車場設置情況編制道路停車泊位施劃方案。

  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保障道路交通有序暢通;保障各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安全;集約利用道路資源,提高道路停車泊位週轉率;按照國家標準劃設道路停車泊位標誌和標線。

  消防通道、盲道、無障礙坡道;道路交叉口和學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點附近30米範圍內;不能保證預留2米以上人行道或者寬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區域路段不得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況,對道路停車泊位每年至少評估一次,並及時進行調整。

  妨礙或設置障礙影響停車位使用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建設項目,未按照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或者配建、增建停車場達不到配建標準的,責令限期補建;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或無法進行補建的,處應配建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停車場未經規劃核實或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或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罰款不得超過5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撤除道路停車泊位、妨礙或者設置障礙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管理員不開發票可拒付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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