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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的自由與責任 如何防範和處理網絡謠言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8日 02: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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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針對較為嚴重的網絡謠言傳播事件,公安機關依法拘留了一些網上造謠者,有關部門也查處了一批傳播謠言的互聯網站,此舉對於澄清信息、凈化網絡環境,是有其現實必要的。

  對謠言的憂慮,古已有之。《晉書天文志中》中記載:“凡五星盈縮失位,其精降于地為人……熒惑降為童兒,歌謠嬉戲……吉兇之應,隨其象告”。意即:五星出沒不按順序,其精華就降到地上化為人形,其中的熒惑星就變成兒童,教小兒童謠,那就是吉兇的預兆。在這個典故中,小兒幼稚、多變的形象,反映的就是古人對謠言的變化性的憂慮。

  在現實中,謠言會給人和社會帶來各種負面的影響和實際損失,任何社會都不會寬容真正的謠言。例如,日本福島核電危機之時,由各種謠言引發的全民搶鹽鬧劇,不但擾亂了市場秩序,也給公眾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多買幾包鹽似乎無傷大雅,但謠言的後果絕非都能如此輕描淡寫,有時候會造成“迫切的危險”,例如造謠有人用針管在鬧市散佈艾滋病病毒,能引起現實中的恐慌;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大喊一聲“失火了”,必然有引發擁擠踐踏的危險;傳播關於大規模強搶拐賣幼兒的傳言,必然引發家長的集體不安,進而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所以,世界各國對於謠言都有相關法律進行規制。

  由於網絡傳播的實時性、匿名性、互動性,謠言在網絡中的傳播更快,引起的暗示和傳染性也更強,在極短時間內,謠言就能形成廣闊的覆蓋面和極大的傳播強度,造成的影響也遠比現實中嚴重。網絡早已不是一個純粹的獨立於現實的虛擬世界,人們的生活、學習、娛樂乃至商業活動都和網絡息息相關,而作為現實的延伸,依法對網絡謠言進行規制同樣也是必要的。互聯網當然首先意味著自由,但這種自由並非意味著絕對的不負責任;互聯網意味著信息的高效流通,但這種高效率不能用來流通具有破壞力的謠言;互聯網意味著大眾的分享,但這種分享不能是令一人造謠變成無數人傳謠。在網絡日益現實化、實體化的今天,網絡中的自由必然同時意味著更加現實的責任。所以,依法規範網絡言論,既是現實的需要,也是網絡發展的必然。

  但是,應該指出的是,如果充分認識清楚網絡謠言的起源和背景,則不難發現,很多網絡謠言固然與公眾科學素養、見識水平不足有關,但更多是由於缺乏公開的權威信息引起的,而在當下的中國,這種公開的權威信息,最重要的來源自然是政府。所以,防範和處理網絡謠言,需要做好兩方面的工作:

  首先,事前預防為主,事後處理為輔。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該充分認識到及時、透明發佈信息的重要性,認識到選擇信息發佈渠道的重要性,充分學習、利用現代的先進的媒體技術,發佈權威、真實的信息,把謠言消除在“青蘋之末”,儘量避免謠言已“盛怒于土囊之口”、“舞于松柏之下”時才被動地做出應對。

  其次,在做事後處理的時候,應該吸取教訓,認識到謠言之所以氾濫的成因,在處理過程中依法進行,在法律框架內處理謠言和造謠者,並向公眾公佈謠言的因果來源。只有依法處理,並且確保程序公正,保障處理過程的信息透明,才能避免二次衍生謠言的産生。

  (作者劉晉葆繫上海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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