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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雷晴報道 網購無標産品、防偽標記、標籤、包裝袋,自己搗鼓弄出個“三星”、“惠普”、“佳能”産品,之後在櫃臺上明目張膽銷售……這個售假的小商販為自己的“精明”付出沉重的代價。昨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運用“三合一”審判模式審理了此案,這也是該院首次運用“三合一”審判模式審理刑事案件。
40歲的鄒小雄是江西省進賢縣人。3年前做電子耗材小生意的他發現了一條生財之道銷售假冒名牌産品。他通過網絡購買了“三星”、“佳能”、“惠普”、“兄弟”等品牌的硒鼓包裝盒、防偽標記、標籤以及無牌的硒鼓和墨盒等,在自己家裏將這些産品包裝成“三星”、“佳能”、“惠普”的品牌産品,然後放在自己開的小商店裏出售。可沒過幾個月,就有群眾舉報他售假。2009年11月14日,昆明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盤龍分局對他作出行政處罰。因為涉嫌犯假冒註冊商標罪,2010年8月23日他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之後,鄒小雄被訴上法庭,公訴人指控他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累計已達到17萬元,其行為應當以假冒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官渡區法院審理後以上述罪名判處他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9萬元。 一審宣判後,鄒小雄不服,提出上訴。
因為這起刑案涉及知識産權,昆明中院決定由知識産權庭運用“三合一”審判模式來審理此案。
法庭上,鄒小雄覺得自己很冤。他的辯護律師雲南唯真律師事務所何錫峰律師提出,該案涉案物品真假不分,鑒定人沒有鑒定資質,鑒定得出的結論應屬無效;涉案物品的價格是鑒定人出具的,這違反了回避原則;價格鑒定結論也不合法,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對此,公訴人反駁:本案中的鑒定機構不是司法鑒定機構,是中國授權的調查機構,是權威行業機構,所做的鑒定具有權威性。偵查機關的取證也合法有效;官渡區發改委接受委託後出示的鑒定結論合法有效。公訴人稱,當前消費需求不斷變化,市場産品很多,商標意味着競爭力。本案訴爭的産品是國際知名産品,具有競爭力。被告人的行為是侵害別人知識産權的行為,理應受到懲處。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經過審理,此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