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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補助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7日 14: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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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4月5日電(記者韓潔 徐蕊)記者5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已正式實施,並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作出明確規定。

  據了解,三部委此次出臺的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辦法涉及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包括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

  辦法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等因素確定。

  根據辦法,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將按上網電量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

  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每年0.4萬元。

  辦法明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價格政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並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於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政府定價水平。

  辦法強調,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根據本級電網覆蓋範圍內列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並網發電項目和接網工程有關情況,于每季度第三個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申請表,經所在地省級財政、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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