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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頂梁柱”受傷致殘 六家屬討要扶養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23: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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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勇傑繪

  浙江在線04月06日訊家裏的“頂梁柱”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家裏實際需要扶養的人數眾多,到法院打官司要求肇事者和保險公司賠償多名被扶養人的生活費,這看似合情合理的訴訟請求,實則不符合法律規定。鎮海法院上周審理了這起案件。

  江某是安徽人,今年43歲,在鎮海一家工地打工。江某的收入不高,卻是家裏不折不扣的“頂梁柱”。

  江某和妻子兩個人上班掙錢,家中卻有六個人要扶養。除了今年剛滿20歲還在學校讀書的女兒小江,還有江某69歲的父親和60歲的母親,以及江某72歲的岳父和66歲的岳母。除此之外,江某的小舅子劉某因是精神病人,雖年已39歲,但無法獨立生活,和其14歲的女兒小劉一直跟著江某夫妻倆生活。為了節省開支,這一大家子在鎮海駱駝農村租了一套房子住著。

  2011年初的一天,江某駕駛無牌電動車回家時,與汪某駕駛的轎車相撞,江某肩部骨折。

  事故發生後,江某被送往寧波第七醫院治療,共住院43天,花去醫藥費近4萬元。

  經司法機構鑒定,江某已構成十級傷殘。鎮海交警大隊對事故責任進行了認定,汪某負主要責任,江某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生後,汪某支付了江某醫藥費,並對其他費用和保險公司一起進行了理賠,但在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上,雙方發生了較大爭議。

  江某認為,自己是家裏的“頂梁柱”。現在自己受傷致殘,除妻子和女兒外,家裏的其餘六個人的扶養費用都應該由汪某和保險公司承擔。對此,汪某和保險公司有異議。雙方協商不成,江某將對方告到了法院。

  鎮海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按照法律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在這個案件中,江某的岳父、岳母、妻弟及妻弟的女兒並非其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人,即使江某實際上承擔了扶養責任,該責任也不能成為其在法律意義上應盡的扶養義務,因而不屬於賠償範圍。因江某父母已達法定退休年齡,除非被告舉證證明其父母仍在勞動,否則應推定其父母已喪失勞動能力。因此江某的被扶養人應為其父母二人。

  法律還規定,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因此,法院對超出一人限額部分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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