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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3名老人狀告社保局 官司打贏養老金被停發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22: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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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底的長垣街頭,乍暖還寒,王鳳娥老人艱難地推著涼皮小車,步履蹣跚。她今年63歲了,身體一直不好,原本無需再拖著病體擺攤糊口,因為她以前每個月都能領到數百元的養老金,錢不多,但也足夠維持簡單的生計。然而,4個月前,與縣社保局的一場官司,卻將她平靜而自足的暮年時光徹底打破。

  “官司打贏了,養老金咋沒了?”王鳳娥百思不解。數月來,她和與其有相同經歷的3位老人一直在尋求著答案,追索著自己的保命錢,追索著她們心目中的公道。

  開始:官司打贏了

  據王鳳娥等老人講,她們4人1966年參加工作,在長垣縣棉紡總廠上班,1999年3月經勞動部門批准退休。2001年底,單位破産,失去了經濟來源的她們便靠吃低保艱難度日。2009年,原省勞保廳發佈了《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政策問題的處理意見》(豫勞社養老【2009】5號)一文,等到了好消息的她們便依據該文件參保,長垣縣社保局向她們每人收取了1987年3月至1999年3月期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10160.1元、“個人繳納”1334.24元,每人共計11494.34元(其中利息6079.94元)。縣社保局自2009年9月28日起為她們發放養老金,每人每月400元,後漲至700余元。

  後來她們了解到,縣社保局向她們收取養老保險費的數額並不合理。

  首先,她們並沒有代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縣社保局向她們收取應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10160.1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次,縣社保局自1987年3月向她們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豫勞險字【1992】13號文件要求:“我省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原則上從1992年9月份起實行,有困難的地、市,可從實際出發,適當延緩,但也應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儘早實施。過去已開展此項工作試點的市、縣,其繳費標準和辦法與本意見不一致的,均應從9月份開始。”據此表述,縣社保局多收了5年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即便按照長垣縣政府的地方文件《批轉縣離退休費用統籌領導小組關於集體企業職工退休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報告的通知》(長政【1988】90號),她們也應從1988年11月納入社會統籌範圍,縣社保局依然向她們多收了20個月基本養老保險費。

  據此,她們將長垣縣社保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依法返還她們多繳的養老保險費。長垣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判決,確認長垣縣社保局向4位老人收取應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自1987年3月至1988年10月徵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判決縣社保局返還4位老人各10360.9元。法院的判決支持了老人們的訴訟請求。

  判決後,縣社保局沒有上訴,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于2011年12月22日將多收的10360.9元分別返還給了4位老人。

  一切似乎很順利,老人們維權成功,依法行政得到落實。

  然而,變故卻毫無徵兆地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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