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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酒後駕駛超標電動車,按“酒駕”處理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1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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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線04月06日訊4月5日,有市民黃先生向我們諮詢:他駕駛電動車與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因其駕駛的電動車經鑒定後,最高時速與車重不符合國家標準,被認定為機動車,交警部門認定黃先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黃先生需要賠償對方車輛的損失。黃先生覺得難以理解,不知道這樣認定是否合理?如果合理,自己的損失應該由誰承擔?

  浙江法君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王寧曉律師指出:並非電動的就一定是非機動車,認定電動自行車是非機動車還是機動車必須依法鑒定。

  其實,從2010年01月01日起,《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就已經開始實施了,依據該《技術條件》規定的相關標準:電動自行車是指最高車速應不大於每小時20公里,整車重量應不大於40公斤,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自行車。如果,黃先生駕駛的電動車經鑒定,超過了這個標準的,其駕駛的電動車應當屬於電驅動的輕型摩托車,應屬於機動車的範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就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處理。

  目前,在電動自行車的市場上,電動自行車的“輕摩化”非常嚴重。有的廠家為了迎合消費者的求快、求大的心理,將電動自行車的時速設計在30公里/小時以上,有的甚至可以達到60公里/小時,這樣的電動自行車就不屬於非機動車範圍,行駛過程中更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律師進一步指出,駕駛超標的電動自行車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因為超標的電動自行車其實質屬於“電驅動的輕型摩托車”,駕駛人必須考取摩托車駕駛執照才能上路行駛,否則都是屬於無照駕駛的違法行為,一旦被交警查處,就會面臨處罰。

  針對有的廠家為迎合部分消費者的需求,生産、銷售超大或超重的電動自行車同樣屬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等規定,電動自行車質量確實不符合規定的,消費者可以起訴電動自行車的生産廠家要求賠償。

  前不久,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特殊”的危險駕駛罪,張某因醉酒騎超標的電動車,被判處拘役2個月15天,並處罰金2500元。這是去年5月1日起“醉駕入刑”以來,杭州乃至浙江因醉酒騎電動車被以危險駕駛罪判刑第一人。如此慘痛的教訓希望廣大讀者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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