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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個人汽車被盜可申請退還車船稅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1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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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張奕) 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4月2日就納稅諮詢熱點問題作出解答,明確了招聘合同以及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均無需繳納印花稅;個人通過繼承、遺囑等方式無償受贈取得的房産對外銷售時,按受贈之前的購房時間為準;個人汽車被盜後,可申請車船稅的退還。

  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無需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産權轉移數據、營業賬簿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徵的稅。因此,有納稅人向國稅總局的“辦稅服務”欄目提出疑問: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招聘合同,委託其為企業招聘員工,招聘合同是否需繳印花稅?與高校學生簽訂的學生公寓租賃合同是否需繳印花稅?

  國稅總局對此明確表示,兩種情況均無需繳納印花稅。

  繼承、遺囑等受贈房産出售,按受贈前購房時間

  房屋銷售時,房産的購房時間往往決定了營業稅的高低。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發佈的《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個人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稅;而如果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將全額徵收營業稅。

  因此有納稅人提問:個人銷售通過無償受贈取得的房産,繳納營業稅時,如何確定購房的時間?

  對此,國稅總局回答稱,根據相關規定,個人將通過無償受贈取得的房産對外銷售徵收營業稅時,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係、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遺囑、離婚、財産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對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後新的房屋産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註明的時間確定。

  個人汽車被盜後無需繳納車船稅

  有納稅人提問:個人汽車被盜後,是否還需要繳納車船稅?對此,國稅總局的答覆是,無需繳納,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還可申請車船稅的退還。

  根據相關規定,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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