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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製藥酒致人死亡誰擔責 法院判決三方平攤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6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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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名老人共飲“養生”藥酒,沒想到竟導致4人中毒,其中1人死亡。藥方提供者、藥酒製作者、藥酒提供者,誰該承擔責任?近日,福州中院二審對這起藥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終審判決,三者一同平攤責任。

  2010年4月間,老林得知老馮家泡製有活血通絡的藥酒,於是到老馮家要了一瓶並帶到鎮裏的ktv,與老王等人把酒言歡。老王喝了4杯後中毒,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他3人也都中毒,後經搶救痊癒。

  老馮説,這瓶藥酒是2007年間,她的丈夫用村裏老李提供的中藥材浸泡的,老李曾交待該藥酒要少喝。老李説,自己提供的藥材是按一本傳統古醫書上的藥方配的。

  公安機關檢驗得知,用於配製藥酒的藥材成分中有生烏、生草烏,而這兩種藥材含有劇毒烏頭鹼。公安機關分析認為死者老王係烏頭鹼中毒死亡。

  因賠償問題協商無果,老王的家人將老李、老馮、老林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老林認為,自己也飲用了藥酒,根本不知道這瓶藥酒含有毒成份,因此,老王服用“藥酒”死亡超出自己的預見範圍。

  老馮辯稱,自己與丈夫飲用了該酒2年,並且還囑咐老林每天只能飲小半杯,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無法預見老林會將藥酒拿到ktv與別人濫飲。因此本案責任應由老林和老王共同承擔,其中老林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具備行醫資格的老李在未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輕易根據醫書記載的藥方配備含有劇毒烏頭鹼的中藥材,並提供給老馮夫婦泡製藥酒的行為,存在過錯;老馮在未確保自己所泡製藥酒無危害的情況下將藥酒提供給老林的行為,存在過錯;老林在未確保向老馮要來的藥酒是安全飲用的情況下,隨意提供給他人飲用的行為,存在過錯。由於3位被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先後分別實施3個行為間接結合造成了飲用該藥酒的老王,因藥酒中所含有的烏頭鹼中毒而死亡的損害後果,3位被告應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結合案情,3位被告的過錯行為環環相扣,間接結合造成老王死亡,其原因力比例相當,應各自對老王死亡而造成的損失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老王基於朋友間的依賴,在不知藥酒含有烏頭鹼的情況下飲用該藥酒並無過錯,故不應減輕三位被告的賠償責任。法院判令3位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7項損失,合計人民幣25.8萬元,根據三分之一的比例,各自向老王支付賠償金8.6萬元。(記者 程仁山 通訊員 邱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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