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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失防,店內被盜誰之過?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2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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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線消息(侯鋼 川報集團全媒體中心記者 陳明玥)某安防公司與某電腦專賣店簽訂安防服務合同,在合同期間,專賣店被盜,損失究竟該由誰來承擔?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安防公司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安防公司賠償電腦專賣店被盜財産損失的判決。

  2009年12月,都江堰市某電腦專賣店店主郭某與某安防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安全防範聯網報警服務合同》,約定由安防公司負責專賣店的夜間防盜工作,如有警情,由安防公司上報當地派出所出警。服務時段由是每天專賣店從安防公司報警系統“佈防”到“撤防”這段時間。合同約定,從正式啟動安全防範系統時日起,在設防時間內,由安防公司全權負責店內安全。如果因安防公司提供的設備失靈或公司人員失職而導致店內服務項目界定內的財産損失 ,由安防公司在8萬元的限額內賠償。合同補充協議還約定,專賣店非佈防時間是早上九點至晚上七點。

  2010年9月,該店被盜,丟失電腦等物品多件,共計損失約21000元。經勘 察,公安機關對此定性為“入室盜竊”,該案尚未偵破。郭某與安防公司多次 協商未果,遂將安防公司訴至法院,請示判令其賠償被盜的財物的損失並承擔 訴訟費。

  庭審中,安防公司辯稱,郭某是在被盜當日早上6時撤防,並不是安防公司 撤防。但安防公司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休庭次日,安防公司向法院提交報警系 統記載一份,上載明郭某的電腦專賣店于當日早上6時29公撤防。對此,郭某在 質證時認為,此信息係安防公司單方證據,且在其電腦專賣店被盜的當日,安 防公司報警系統硬盤未進行封存,故安防公司在第二次開庭中提交的信息已不 能反映當時的客觀情況,且又未經權威部門確定其真偽,故不予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約定,電腦專賣店佈防時間為晚七點,撤防時間 為早九點,且合同簽訂後,專賣店均是按約定的“佈防”、“撤防”的時間段 正常履行合同。專賣店被盜時間是在早6時29分,該時間段是在安防公司履行合 同的服務時間段內,安防公司也無確切證據證明專賣店被盜係郭某一方的過錯 ,安防公司應依約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故一審判決由安防公司賠償郭某被盜損 失21000余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安防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郭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審理認為,被盜時間尚未 到雙方約定的撤防時間,安防公司欲證明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提供有效 證據證明郭某的店舖在被盜時已處於“撤防”狀態,且該“撤防”行為係郭某 一方自行所為,由於安防公司不能提供前述證據,二審遂駁回其上訴,維持一 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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