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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潔工單位摔倒 法院判決自擔二成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5日 10: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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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後受雇于無錫市某醫院從事保潔工作的王阿姨,因打掃衛生不慎從樓梯上摔倒,造成身體傷殘。為討要傷殘賠償金,現年60歲的王阿姨將某醫院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費用16萬餘元。日前,法院審理了該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007年10月,王阿姨從原單位退休後就受雇于無錫市某大型醫院內從事保潔工作。2011年2月26日,一場意外突然降臨,早上5點多鐘,王阿姨來到醫院後就開始清洗樓道,由於當時天氣還比較寒冷,加上灑了水的地面又十分的濕滑,王阿姨在打掃樓梯的時候不慎從樓梯上直接滑了下去。

  經醫院診斷,王阿姨的左股骨頸骨折,而且傷的比較嚴重,需要進行一次左側全髖關節置換手術。住院期間,王阿姨的各項醫療開支前後總共花去48000余元,這筆費用都由其所在醫院支付。經過半年多的休養,王阿姨的傷勢已逐漸恢復。同年11月,王阿姨在家人的陪同下進行了傷殘鑒定,經鑒定機構確認,王阿姨的傷勢已構成9級傷殘,其提出要求醫院支付傷殘賠償金。醫院方則認為,己方在王阿姨住院期間已經支付了所有的醫療費用,王阿姨受傷是其自己工作不慎造成的,其本人對此應負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王阿姨到某醫院從事保潔工作時已經退休,因此,其與該醫院因勞務使用和提供形成雇傭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王阿姨在為醫院提供勞務,進行保潔工作時,應該注意自身安全,但其在提供勞務時在樓梯間摔傷,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責任,醫院一方承擔主要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醫院一方應對王阿姨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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