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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茂名國土局 開出7.25億元罰單(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4日 0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漢網-長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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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張罰單7.25億元,開出這張罰單的是茂名市國土資源局,而被處罰的是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後者涉嫌違法採礦被處罰。

  這張天價罰單已在當地和網絡上引發熱議。記者從茂名市國土資源局獲悉,對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簡稱礦業公司)的處罰尚不止如此,追繳和罰款還將增加2億多元。

  第一張罰單

  不能續辦採礦手續違規開採被罰10萬

  礦業公司是一家民營企業,由大型國企“茂名石化”的一個子公司改制而來,它曾經是石化系統虧損企業改製成功的典型。但卻在2009年開始遭遇“滑鐵盧”。

  2002年改制之時,礦業公司繼承了原公司對茂名“金塘礦區”的採礦權,雙方簽訂了“採礦權租賃合同”。但採礦權證的到期時間是2009年6月30日。到期之前,礦業公司多次與茂名石化交涉,要求按照當初的改制方案“續證”。但茂名石化、茂名市政府卻要收回採礦權,不同意續辦採礦權手續。

  有著2000多員工的礦業公司,沒有採礦權就意味著關門。於是,礦業公司一邊爭取續辦採礦權證,一邊在採礦權證到期後繼續進行開採。這種行為被茂名市國土資源局認定為非法採礦活動。

  2010年5月19日,茂名國土局對礦業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

  第二張罰單

  申請行政復議,罰款增至7000多倍

  對於這個處罰,礦業公司不服,向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行政復議。

  省國土廳認為,礦業公司採礦權證到期而繼續開採,茂名國土局有權作出行政處罰。但按規定,對企業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應組織聽證,而本案中國土局作出10萬元的罰款,卻未組織聽證,屬於程序違法。

  2010年9月9日,廣東省國土廳決定撤銷茂名國土局的行政處罰,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011年10月9日,茂名國土局向礦業公司發出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企業此次處罰有三項,一是責令停止在“金塘礦區”採礦,二是沒收公司採出的礦産品,包括高嶺土成品6311噸,高嶺土半成品17萬噸,三是罰款7.25億元。

  原來罰款數額為10萬元,被撤銷後重新作出的罰款為7.25億元,新的處罰是已撤銷的行政處罰數額的7000余倍。

  或補充罰單

  罰款金額或可再增2.85億

  茂名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支隊主任科員梁勇説,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非法採礦所得並不止如此。

  他介紹説,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對該公司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8月26日所開採的高嶺土和油頁巖進行評估,前者為2535287噸,價值11408.79萬元,後者1909166.41噸,價值10500.42萬元。兩項合計21909.21萬元,再加上30%的罰款的話,28481.973萬元,近2.85億元。也就是説,與此前的7.25億元相加,該罰單的處罰總額將達10.1億元。

  梁勇説,由於該公司涉嫌非法採礦已進入司法程序,他們目前不會向該公司開出罰單,而是向司法機關提交這些違法所得的證據和數據。

  梁勇接受採訪並不否認,這個7.25億元的罰單確實大大地刷新了他們的罰款紀錄。但他並不認為這兩個一前一後、相差懸殊的數字有什麼問題。“不管是10萬元還是7.25億元,都符合規定”。 據新快報

  被沒收的開採礦石高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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