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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網絡謠言始於強化網站法律責任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4日 05: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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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撰稿人喬新生

  北京市公安機關對互聯網絡上編造謠言者予以行政拘留,對傳播謠言的互聯網站依法予以查處,這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這一事件充分説明,公安機關絕對不會對網上謠言聽之任之,坐視不管。

  我國于2006年7月1日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明確規定了“避風港”原則。如果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結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後,根據條例的規定斷開與侵權作品的鏈結,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一些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斷濫用這項原則,在提供互聯網絡服務的時候,刻意地把互聯網絡的“避風港”原則擴大化,讓一些擾亂社會治安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的信息在互聯網絡上肆意氾濫。其實,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還規定,如果明知或者應知所鏈結作品屬於侵權作品,那麼,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更是明確規定,如果互聯網絡用戶利用互聯網絡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有權通知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

  然而,規定並沒有對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起到震懾的作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和侵權責任法側重於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對那些明顯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信息,卻沒有類似的規定。換句話説,當互聯網絡使用者利用互聯網絡傳播虛假信息,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時候,我國現行的避風港原則非但不足以實現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反而會導致權利主體缺位;另一方面,從我國現有法律規範來看,雖然明確規定對於利用互聯網絡造謠、煽動顛覆國家主權等行為,可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由於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大多只針對自然人,因而無法對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實施嚴厲的制裁。這就導致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一方面因被侵權主體的嚴重缺位而逃避民事責任,另一方面則因我國現有的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規則過於籠統,而使違法者經常性地逃脫法律的制裁。

  筆者主張應當儘快制定互聯網絡基本法,對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如果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容許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謠言利用互聯網絡傳播,那麼,互聯網絡監管機關可以實施“休克療法”,及時關閉有關互聯網站,要求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徹底乾淨清除有關信息,並且採取措施避免謠言繼續傳播。如果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及時履行自己的審查義務,那麼,互聯網絡監管機關應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且永遠禁止其進入互聯網絡行業。

  打擊互聯網絡的謠言傳播行為,必須從強化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入手,要求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及時全面履行自己的審查義務,對互聯網絡上刊登的信息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源上杜絕謠言傳播,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允許互聯網絡使用者通過互聯網絡傳播荒誕不經的謠言,已經在海內外産生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此次北京市公安機關依法果斷查處謠言傳播者,是凈化互聯網絡環境的良好開端,是我國政府依法對互聯網進行管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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