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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貨車失控致7死 司機被判7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3日 2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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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成都4月1日電(記者 安源)1日,記者從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成都龍泉驛區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決因貨車失控而致7人死亡的肇事司機7年有期徒刑。

  據了解,2011年4月29日,一輛裝載了20.6噸危化品的貨車行駛至龍泉山隧道附近時制動失效,衝入了對向車道,先後與4輛車發生碰撞,導致7人死亡4人受傷。駕駛貨車的肇事司機被龍泉驛區法院認定他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7年有期徒刑。

  32歲的朱元龍是南充市通發運業有限公司的駕駛員。2011年4月29日下午,朱元龍駕駛一輛車牌號為川R20855的重型罐式貨車,由資中收費站進入成渝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駛。該貨車裝載了20.6噸危化品環己酮,並嚴重超載。當天15時55分許,該貨車在成渝高速公路龍泉山隧道附近一處彎道下坡時,朱元龍發現車輛制動失效,立即讓隨車押運人員王某某跳車自救。緊接著,朱元龍向右打了一下方向又向左打了一下方向,使貨車碰撞中心護欄,並越過中心護欄衝入了對向車道。失控的貨車先後與4輛車發生碰撞。碰撞後,該貨車側翻,所載的環己酮大量泄漏,引起一輛小型轎車及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劇烈燃燒。最終,車禍造成小型轎車駕駛員黎某某、小型普通客車駕駛員陳某某及乘車人楊某、馮某等共7人當場死亡,王某某等4人受傷。朱元龍向公安機關供述,剛開這輛車時,車子就存在挂擋跳擋、氣泵漏氣等問題。經鑒定該貨車制動不符合技術標準。經交警部門認定,朱元龍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貨車所在單位與7位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並已履行。

  按刑法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龍泉驛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朱元龍駕車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致7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在3~7年的量刑幅度內頂格判處他有期徒刑7年。

  辦案檢察官介紹,按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産或者他人財産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在這起案件中,事故造成7人死亡4人受傷,且肇事者朱元龍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在3年以上7年以下幅度內量刑,由於其情節特別惡劣,對其在這個幅度內頂格判刑是合適的。

  檢察官介紹,對於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主要考量造成損害後果大小(如死亡、重傷人員數量、造成財産損失金額等)、違法情節輕重(如有無嚴重超速、超載、酒後駕車等)、社會影響等情況。本案中,朱元龍在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車籍單位積極協助賠償死者家屬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仍對其頂格處罰,主要是因為朱元龍在駕駛運載易燃易爆危化品車輛過程中存在超載行為,嚴重危及公共安全,並且最終釀成死亡7人的特大交通事故,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因此對其頂格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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