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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兄妹爭父親死亡撫恤金 繼母討要無果起訴判返還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3日 16: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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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烏魯木齊4月1日電(安秋旭)父親因病死亡後,子女領走了所有撫恤金,繼母討要無果,將四兄妹告上法庭。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審理後判定子女將約定的撫恤金返還繼母。

  原告向青與劉奎2005年6月辦理結婚登記,雙方都是再婚。原告的丈夫劉奎生前有劉惠、劉勤、劉群、劉興四個子女。2011年8月31日,劉奎因病去世。9月2日,原告與劉惠、劉勤達成協定,主要約定:劉奎居住的房屋由配偶向青所有,所欠房款由向青償還;劉奎辦喪事的費用如有剩餘加入撫恤金中;剩餘撫恤金由配偶和四個子女各得50%。

  之後,大女兒劉惠從所在團社保局領取了撫恤金、喪葬費合計39000余元人民幣。為劉奎辦完喪事、購買墓地後,經過被告劉惠計算後,應支付原告撫恤金17000余元。2011年12月2日,劉惠給原告出具了一張書面證明,表示將於12月29日把撫恤金給付原告。但原告向青多次要求被告劉惠返還自己應得的份額,終因討要無果將四兄妹訴至法院。

  法庭上,被告劉惠、劉勤堅持要求將撫恤金分成五份,被告劉群、劉興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年滿55周歲,而且沒有固定職業,作為劉奎的合法妻子,應當享有相關撫恤金。故原告要求分得該撫恤金,法院予以支持。對於剩餘撫恤金的分配,原告與被告劉惠、劉勤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但被告劉惠並未按承諾給付原告,要求將剩餘撫恤金按照原告與被告四兄妹每人一份進行分配沒有法律依據,也不符合約定。

  為此,法院作出缺席判決:被告劉惠返還原告向青約定的撫恤金;被告劉勤、劉興、劉群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辦案法官告訴記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之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關於給劉奎家屬撫恤金的分配,原告與被告劉惠、劉勤達成協定並作出書面承諾,但被告劉惠並未按照承諾給付原告,顯然屬於違約;撫恤金不屬個人財産。撫恤金是指職工死亡後,所在單位給予死者家屬或其生前被撫養人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相當於生活費的性質。根據中國目前的有關政策,享受撫恤金待遇的人必須同時具備“必須是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和“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養人”兩個條件。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劉奎死後,其所在單位發放的撫恤金並不是其生前個人財産,不屬於遺産。所以,劉奎的四個子女與繼母每人一份進行分配沒有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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